欢迎您访问岚皋县地税局网站!
  时值金秋送爽、丹桂飘香之际,岚皋地税网站建成并开通,我谨代表岚皋县地税局全体税干向广大纳税人致以崇高敬意,同时向多年来关心支持地税事业发展的县委县政府及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岚皋县地税网站的建成开通,是我县地税事业科学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县地税信息化革命和税收工作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必然产物。网站的服务宗旨是成为联系广大纳税人的纽带,通过岚皋地税网站的链接搭起征税人和纳税人心灵沟通的桥梁,让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掌握国家税收政策、地税动态信息,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县城经济发展大局。同时,通过网站这一平台更加及时地展示岚皋地税人的风采,促使全社会更加了解地税、关注地税、支持地税。
  我们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税工程”和省局“秦税工程”建设要求,依照先进的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税收工作的科技化含量,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优质、快捷、高效、透明、阳光的服务。为建设对外开放,经济繁荣协调发展的西部岚皋作出积极贡献。
  诚恳希望各位朋友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竭诚完善这一现代化交流窗口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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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国发[1985]19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缴纳的税款,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
  第八条 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本条例自1985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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