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岚皋县地税局网站!
  时值金秋送爽、丹桂飘香之际,岚皋地税网站建成并开通,我谨代表岚皋县地税局全体税干向广大纳税人致以崇高敬意,同时向多年来关心支持地税事业发展的县委县政府及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岚皋县地税网站的建成开通,是我县地税事业科学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县地税信息化革命和税收工作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必然产物。网站的服务宗旨是成为联系广大纳税人的纽带,通过岚皋地税网站的链接搭起征税人和纳税人心灵沟通的桥梁,让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掌握国家税收政策、地税动态信息,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县城经济发展大局。同时,通过网站这一平台更加及时地展示岚皋地税人的风采,促使全社会更加了解地税、关注地税、支持地税。
  我们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税工程”和省局“秦税工程”建设要求,依照先进的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税收工作的科技化含量,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优质、快捷、高效、透明、阳光的服务。为建设对外开放,经济繁荣协调发展的西部岚皋作出积极贡献。
  诚恳希望各位朋友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竭诚完善这一现代化交流窗口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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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国发[1986]90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  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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