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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值金秋送爽、丹桂飘香之际,岚皋地税网站建成并开通,我谨代表岚皋县地税局全体税干向广大纳税人致以崇高敬意,同时向多年来关心支持地税事业发展的县委县政府及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岚皋县地税网站的建成开通,是我县地税事业科学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县地税信息化革命和税收工作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必然产物。网站的服务宗旨是成为联系广大纳税人的纽带,通过岚皋地税网站的链接搭起征税人和纳税人心灵沟通的桥梁,让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掌握国家税收政策、地税动态信息,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县城经济发展大局。同时,通过网站这一平台更加及时地展示岚皋地税人的风采,促使全社会更加了解地税、关注地税、支持地税。
  我们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税工程”和省局“秦税工程”建设要求,依照先进的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税收工作的科技化含量,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优质、快捷、高效、透明、阳光的服务。为建设对外开放,经济繁荣协调发展的西部岚皋作出积极贡献。
  诚恳希望各位朋友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竭诚完善这一现代化交流窗口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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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区的土地增值费征收办法,与本条例相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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